| 湘西自治州鲜肉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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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4 16:46 文章来源:湘西州商务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为确保上市肉品的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州食品安全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对湘西自治州鲜肉销售提出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意见。
一、 准入管理的商品
本意见所规定的准入商品指经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鲜猪肉(含冷鲜肉,下同)和预包装分割冷鲜肉。
二、 市场准入条件
州外鲜猪肉需进入州内销售的,须先向州内当地县市商务部门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等材料;由当地商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准其进入,报州商务局备案。
州外新鲜猪肉进州内销售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经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加盖检疫检验迄章的;
2、鲜猪肉应有违禁药物无残留的有效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是当地法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出具的;
3、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未经分割的鲜片猪肉或预包装分割肉;
4、生猪产品运输须有《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有效凭证。
5、鲜片猪肉(含冷鲜猪肉)运输车辆应有防尘吊挂设施,实行吊挂运输。长途运输及冷鲜肉运输应有的保湿设施。运输车辆的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外地鲜肉经营者进入州内零售市场须在州内设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冷藏设备,并达到卫生条件要求。
7、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生部门的体检合格证明。
8、遵照执行本地肉类销售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肉类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肉类产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
9、经营企业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严防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确保上市肉品的质量安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州外鲜肉进入湘西自治州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备案报检。
对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验(含违禁药物检测)及经检疫检验不合格鲜猪肉进入湘西自治州销售、加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牛、羊肉参照本办法执行。
10、本办法由湘西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11、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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