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山县商务局关于加强冷鲜肉市场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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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13 10:09 文章来源:龙山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LSDR-2009-06002
龙商发[2009]26号
龙山县商务局
关于加强冷鲜肉市场管理的
通 知
各肉类经营户:
为加强我县肉品市场供应统一管理,确保外来冷鲜生猪肉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有序流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县冷鲜生猪产品销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本县的外来冷鲜生猪产品,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加工的生猪产品,并有生猪产品检疫、检验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和违禁药物无残留的有效检测报告。
二、凡进入本县辖区内的外来冷鲜肉,必须在湖南省边境动物防疫监督华塘检查站报检。鲜片猪肉运输车辆应有防尘吊挂设施,实行吊挂运输,应当有保湿设施,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外来冷鲜生猪产品经销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备案存查。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场批准文件、经国家认证的安全无公害肉品的认证文件、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外来冷鲜生猪产品经销商应在固定的销售场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检疫检验证明,以备查验。
五、冷鲜生猪产品只能在符合冷鲜肉销售条件的固定场所销售,并存放在冷鲜肉销售专柜中销售,严禁将冷鲜肉批发给肉商到市场再销售。也不准将冷鲜肉直接送到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伙食单位。冷鲜肉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0—4摄氏度低温状态。凡冷鲜肉销售时胴体温度超过4摄氏度的视为不合格冷鲜肉。
六、冷鲜肉在冷鲜店销售时,必须按其销售额3%的税率完税。
七、县生猪屠宰稽查队要加强对冷鲜肉市场的监管。对不合格冷鲜生猪产品和不在符合冷鲜肉销售条件的、不在固定场点销售冷鲜肉的以及不按3%税率完税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冷鲜肉市场管理的通知》(龙商发[2008]2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商务 市场监管 生猪屠宰 通知
抄送:湘西州商务局、县政府办、县畜牧水产局、县地税局、 县国税局、县工商局 、县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
龙山县商务局印 共印200份
20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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