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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工作的通告
2009-06-26 14:11  文章来源:龙山县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工作的通告
                龙政通〔2009〕5号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湖南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湖南省境内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4、将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比照上述轻型载货车享受换购和新购的补贴政策。每户限购一辆。
  5、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县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二、补贴品种和销售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销售商不限。凡是2009年6月1日以后销售的汽车摩托车必须有“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随车标识。
  三、补贴比例和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4、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的补贴比例和金额与上述轻型载货车相同。
  5、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配套鼓励措施
  为推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期间,对汽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对摩托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全部免收。
  五、补贴资金申报
  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
  5、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
  换购轻型载货车的还须提供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汽车下乡补贴采取“县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摩托车下乡补贴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财政 汽车摩托车下乡△ 补贴 通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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