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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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3 09:56 文章来源:龙山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告
龙政通〔2009〕2号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商建设〔2009〕9号)精神,现将我县家电下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家电下乡产品种类。我县家电下乡产品种类暂定为彩电、冰箱(冰柜)、洗衣机、手机4类。家电下乡产品实行限价销售,彩电、洗衣机单价在2000元以下,冰箱(冰柜)单价在2500元以下,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家电下乡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具体品牌、规格及价格以省商务厅、财政厅招标公告为准。我省如果扩大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范围或标准,我县将及时调整。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我县具有农业户籍的家庭,在全县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中标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洗衣机、冰箱(冰柜)、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
三、实施时间。暂定时间为:自2009年2月1日到2012年11月30日。我县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中标家电下乡产品,均可申请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经销售网点申请,县商务局审核,州商务局备案,承担我县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网点共有83家,具体名单在龙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xxls.gov.cn)、龙山县商务之窗(http://longshan.mofcom.gov.cn)公示。县商务局对销售网点的承办资格实行年检,并定期公布。
五、补贴申报。农民到指定家电下乡销售点购买招标确定的产品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①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②购买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原件;③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④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存折。乡镇财政所初核后,报县财政局外经股审核。并在农户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
六、退货审核。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七、投诉与举报。作为家电下乡的主管部门,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设立了监督电话(县商务局:6222898,县财政局:6225393)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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