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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2005-11-06 19:31  文章来源:龙山政府信息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政府信息中心 点击数:135 更新时间:2005-9-29

龙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龙发[2003]21号 中共龙山县委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2003年4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推进我县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意义  1、经济的竞争,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经济发展环境的竞争。哪里经济环境宽松,资金、人才、技术就流向哪里;可以说,经济发展环境决定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的高低。因此,不论在什么时候,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都是县域经济工作的重点和首要任务。当前,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我们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二、明确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2、目标任务: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营造一个吸引投资者,支持创业者的优良环境,使我县成为湘鄂渝边区经济发展环境最优化的区域,成为吸引外来人员投资、经商、兴业最多的区域,全县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增长10%以上,税收增长15%以上,逐步确立民营经济在我县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力争“十五”期末使民营经济在县域经济中的比重达到60%以上。  3、工作重点:一是更新观念,改进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推行办事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三是禁止“三乱”现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创造宽松环境;四是克服形式主义,控制检查评比;五是查处假冒伪劣,打击欺诈蒙骗,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六是推动银企合作,加大资金投入,维护社会信用。  三、强化政策扶持和优质服务,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4、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方式。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把主要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县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公开审批内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提高行政透明度和行政效率。  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和就业情况证明,即可直接申请办理工商执照。除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和经营性私营企业外,只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的30%以上,即可先行注册,随后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拥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经资产评估,可抵免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免交除工本费以外的其它有关费用,一年后办理注册手续,办理证照的各项收费可优惠50%。  民营企业申办项目,凡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的,计划和开工报告不再审批(法律明文规定的除外)。  对招商引资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  5、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投入。积极探索建立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服务对象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组建民营经济担保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设立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机构;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相互提供融资担保或联合担保。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扶贫资金用于贴息,扶持发展民营经济。积极探索直接融资的方式和途径,多渠道解决好民营经济融资难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要将民营经济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开设民营经济贷款科目,年新增贷款要达到20%以上,特别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贷能力较强、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信用社要确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原则。  6、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发展计划、扶贫开发、民族事务、财政、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民营经济项目申报立项服务机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民营经济项目库,帮助民营经济上项目,争投入。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发布项目信息,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项目信息咨询服务。  7、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中增加信贷投入和争资上项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8、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凡县外民营业主和外商来我县兴办各类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可享受西部开发政策中规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外来经商办企业的民营业主,公安部门凭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办理暂住户口,教育部门凭暂住户口象对待本地居民一样同等对待安排其子女入园入学。  9、创办民营经济工业园区。民营经济工业园区采取“低税免费”的启动政策。区内企业试营后3年内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收费。对进入园区开展执法检查的,必须经由县民营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10、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领办、创办民营经济实体。对离岗创业人员按照龙发[2003]20号文件执行。  11、放宽民营企业用地政策。民营企业所需生产经营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由经营者根据需要自行选择。鼓励农民到集镇和公路沿线经商办企业;所建房屋不计入该户的住宅面积。进入民营小区占地建房的民营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方面实行优惠。民营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12、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营业主兴办各类市场。对于进入新开发市场的个体经营户和民营业主,半年内减半收取各种规费。  13、鼓励兴办民营科技企业。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时,要向科技企业倾斜。科技项目申报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评审和帮助立项,金融部门在贷款上要予以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承担科研和科技推广任务,申请科研资金、科研成果鉴定、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国家科研单位、科技推广部门同等的待遇。经权威部门认定的高新民营科技企业实行一年试生产经营期制度,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简化手续、减免费用。试生产经营期满,再行缴纳有关税费。科技人员兴办的民营科技企业,个人年度纳税额达到10万元或安置下岗职工在10人以上的,可浮动一级工资,并由县政府给予奖励,晋升技术职称的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  14、严格行政审批收费,凡新出台或变动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听证,并报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审核。各执收执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重新修订的《龙山县各职能部门向民营经济业主收费标准手册》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凡国家已出台文件明令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予以取消或降低标准。  15、积极推行和落实收费公示制、“收费项目卡”和“收费登记卡”制度,所有收费项目都必须经县民营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上“卡”后,方可收取。凡没有上卡的收费,民营企业有权拒交。要大幅度降低各种收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下限优惠30%收取。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营业额,由税务部门依法核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对民营业主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违规收费、罚款,特别是白条收费、罚款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16、严禁成立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行政执法队伍,严禁向执法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指标。坚决撤销缺乏执法依据,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构。切实精简机构和人员,彻底解决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单位“养人收费、收费养人”的问题,清理清退临时聘请执法人员。  17、禁止乱检查。把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与执法活动协调统一起来,变多头执法为综合执法,减少对民营企业的干扰。  18、对外地过境的货运车辆,交通、交警等部门继续实行不罚款、不刁难、不扣车的“三不”政策,除公安部门执行追逃(包括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和上级通缉查破被盗车辆及重大刑事案件)和交通、交警部门实行安全检查外,任何部门不得违规上路设卡、检查,更不得扣押车辆、物资和罚款。县委县政府在主要通道上竖牌承诺,接受举报投诉和监督,确保道路运输畅通无阻。  19、推行封闭式管理办法。将全县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规模的民营企业实行县级领导挂牌保护。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县民营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公安部门追逃、查案除外)后方可进行。  20、对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文化娱乐等特种服务行业,实行治安管理业主责任制。公安部门与业主签订治安责任状后,不再进入店内检查。如遇特殊任务,确需检查的,应先报请分管政法的领导批准,在该单位保卫部门配合下,由治安警察持警官证、治安检查证进行检查,其他人员不准进入检查,执行单位要在实施检查后24小时内报县民营办备案。  21、要严厉打击各种欺行霸市、敲诈勒索行为,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等权益。政法部门办理涉及民营业主的经济纠纷案件时,要坚持调解为主,实行公正执法,文明办案。除涉及黄赌毒、诈骗、制售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产品等案件外,不准随意查封民营业主的厂房、设备、商品和银行帐户,更不准收缴营业执照,不能借执法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2、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规范对民营经济的管理。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严格守法,增强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做到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照章纳税。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加强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意识,确保安全生产;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23、重视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紧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建立党的组织,引导他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在职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  24、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培养保护。营造民营企业家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和造就一支诚实守信、勇于开拓、经营管理能力强、适应国内外竞争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25、认真落实民营企业家相应的政治待遇。把民营企业家纳入评先评优范围,县委政府每年的表彰对象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家。积极推荐民营企业家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渠道参政议政,提高其社会政治地位。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和监督,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26、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常效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委政府成立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把优化经济环境工作作为一项大事常抓不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优化经济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优化办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行优化经济环境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该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安排部署该单位的优化经济环境工作,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出公开承诺。  27、充分发挥工商联联系和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工商联和个私协会,并参加活动。  28、设立经济环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发现和解决经济发展环境中存在的任何问题。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民营办要联合定期检查各部门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  29、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业主为经济环境监督员,对各部门执法、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民主评议。加大新闻舆论的监督力度,对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的人和事进行曝光。  30、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政策、规定,欺压、刁难民营业主和搞“三乱”的,经查证属实,对直接责任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停岗检查,第三次予以辞退。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警告,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第三次免去职务。                主题词:经济环境 优化Δ 意见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 县政协
中共龙山县委办公室 2003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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